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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教职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

编辑:工程训练中心 时间:2022-04-06 访问次数:

江大校〔202274     2022323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严明校风校纪,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及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假期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向原请假单位销假。人事处根据请假和销假的手续资料,进行相应工资待遇处理。

第二章 考勤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在职在岗人员均纳入考勤管理范围。党政管理、教辅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等均实行坐班制度,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按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

第四条 专任教师正常执行学校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安排,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学校及各单位规定的集体活动应按时参加,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同意,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类因公、因私出国(境)、国内学习、进修、访学等,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批准时间内按照《江苏大学工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工资待遇。

第三章 考勤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单位应重视并加强教职工考勤工作。以二级单位(部门)为考勤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的主管领导,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考勤工作。

第七条 教职工考勤实行学期初考勤及月报制度。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统计本单位考勤情况,实事求是上报考勤情况及相应的材料证明,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于每月月底前报人事处。

第八条 人事处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抽查。对上报及时准确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上报不及时、结果不准确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各类假期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病假:

病假分为短期病假(1个月以内)、中期病假(1个月至2个月以内)、中长期病假(2个月至6个月以内)、长期病假(6个月以上)、重症病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重症病患)。

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向所在二级单位(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诊断书或认定证明材料,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在得到学校认定后按病假处理。

教职工病愈,经就诊医院(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恢复工作证明书,方可恢复工作。若1个月内因原病复发又请病假,则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作为发放病假工资的依据。

因违法违规行为等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

在病假期间被发现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经教育不改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事假:

教职工因事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者,按以下规定权限呈报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

(一)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请事假,按学校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二)其他教职工请事假,7天及以下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因私出国请事假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等,确需本人陪护,经单位领导批准,在7天以内的,可不计连续事假或累计事假;教职工不得以请事假为名从事有偿创收活动,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婚假:

按有关法律手续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享受婚假。法定婚假3天。如男、女双方均为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则增加婚假10天,即合计晚婚假13天。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婚假只在结婚当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

第十二条 产假:

(一)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教职工生育享受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増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1胎,增加产假15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其产假可分别顺延。

(二)女教职工怀孕流产者,所在单位根据医院开具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者,遇死胎、死产等,按正常产假处理。

(三)女方生育后,男方可在女方产假期内享受护理假15天。

第十三条 哺乳假:

经本人申请,二级单位(部门)批准,女职工可以休含产假在内不超过1年的哺乳假,报人事处备案。每日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育儿假:

子女3周岁之前的教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每年可享受10天的育儿假。

第十五条 探亲假:

教职工每年享有探亲假的权利,均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第十六条 丧假:

教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3天丧假。

第十七条 护理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

第十八条 国家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公休日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十九条 上述各类假期的生效根据人员管理权限按请销假制度执行,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落实各类待遇操作及相关费用报销,具体标准和操作口径按照《江苏大学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旷工及处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或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销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获批准等擅自不到岗者,可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附属医院、机电总厂、京江学院、出版社、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等具有部分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订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323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教职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江大校〔2017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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